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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释义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登记的办理机构的规定。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根据本法第5条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另作规定。因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专指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基金份额申购,是指投资人按照基金份额申购价格,申请购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是其重要职责之一。同时,基金管理人作为专业理财机构,应当将其工作重点放在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上,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专家理财优势。此外,虽然本法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本、营业设施和人员有严格的要求,但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事务需要大量的人才、机构,需要强大的销售网络和结算系统。为了使基金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量,方便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除自行办理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外,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申请开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没有专门管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部门;有足够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份额的登记,是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因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情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数额变更的登记,以及因基金分红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变更的登记事宜。为了使基金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数量,方便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基金管理人除自行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外,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事宜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负责基金份额的登记;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释义」本条是对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事宜的时间,以工作日计,称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日。所谓工作日,指的是基金管理人正常办理业务的工作日,通常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一天。因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因此,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为工作日。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日及申购、赎回日的具体工作时间都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根据现行的《开放式证券投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确定每周至少有一天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日,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在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和专家认为,为了方便投资人,维护投资人利益,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事宜。本法据此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同时,考虑到在以后的实践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的开放式基金品种,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不必每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因此,本条在要求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同时,规定基金合同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日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释义」本条是对发生基金管理人不能按时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时支付赎回款项,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根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其所持基金份额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并应当自收到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拖延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
    二、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延期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特殊情形包括: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并不是说只要出现了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就可以不履行按时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的义务,而只有基金管理人客观上不能支付基金份额赎回款项是因不可抗力所导致时,才能延期支付。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临时停市,指的是证券交易所内所有的上市证券都停止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当证券交易场所临时停市时,投资于该证券交易场所的证券的价格无法计算,从而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也就不能按时以该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基金份额赎回款项,因此可以延期支付。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这里所说的基金合同约定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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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8:3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