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眼晴工伤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眼睛工伤鉴定的标准包括一级至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工伤程度。在申请工伤鉴定时,需提交相应的材料到当地劳动部门。工伤鉴定是在工伤认定基础上进行的,用于认定工伤等级和后续护理治疗的重要手段和证据。 法律分析 眼晴工伤鉴定的标准是怎样的 眼睛工伤也是属于工伤的,一般来说,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申请的话,您或者您的近亲属可以在受到伤害的一年之内去申请,需要到当地的劳动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才可以的。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是认定工伤等级以及后续的护理治疗的重要手段和证据。 眼睛工伤鉴定标准: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双眼矫正视力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3、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十级: 1、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8 3、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4、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5、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6、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7、晶状体部分脱位 8、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9、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拓展延伸 眼晴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眼睛是人体的重要器官,用于感知外界的信息。在工作中,眼睛也可能会遭受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眼睛属于工伤范围。那么,如何进行工伤鉴定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评定伤残等级的申请。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因此,对于眼睛工伤的鉴定,需要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评定。具体的鉴定标准和程序需要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总之,在处理眼睛工伤鉴定时,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鉴定程序的公正、客观、透明。同时,对于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充分保障,及时足额地给予工伤待遇。 结语 眼睛工伤鉴定的标准包括一级至十级,分别对应不同的工伤程度。如果受到伤害的职工符合工伤标准,可以在一年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工伤鉴定是认定工伤等级和后续护理治疗的重要手段和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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