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落户年限是从户口迁入算起还是户口本办理的时间算起 |
释义 | 一、落户年限是从户口迁入算起还是户口本办理的时间算起 按照正式落户到当日算起的。 根据中国户口登记制度规定,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迁入日期安装正式落户日算起。 户口在学校的学生,假若就业单位有人事权,那么可以把户口迁移到单位集体户口,凭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单位接收证明办理入户手续;假若单位没有人事权,那么可以把户口迁移到工作城市的人才市场。 或者学生可以要求将户口迁移回原籍,凭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或者申请暂缓就业,可以将户口档案继续保留在学校两年。户口不在学校的学生,假若单位有人事权,那么可以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二、落户时间是迁入时间还是登记时间 落户时间指人员户口从甲地迁移到乙地后的入户起算日期,引申为一切需要计量登记办证的事项。一般在户口本上个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最底下一行“何时、何地因何迁至本址”处有迁入的日期,该日期即为户口迁入时间,也是落户时间。 办理户口迁入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夫妻投靠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双方户籍证明、迁入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迁入人身份证照片两张; 2、子女(未达法定婚龄且无正式工作)投靠父母或父母投靠子女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和迁入人双方单位或乡(镇、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双方户籍证明、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迁入人身份证照片两张; 3、市区及县城镇辖区城中村的直系亲属投靠,无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稳定收入证明的,可依据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第十六条公民因私事离开常住地外出、暂住的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长时间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既无理由延长时间又无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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