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已经生了一个孩子不能领养吗 |
释义 | 一、民法典已经生了一个孩子不能领养吗 收养人只有一个孩子的情况下,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收养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收养子女的人数】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二、领养别人的孩子需要签订协议吗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法律并不强制规定要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协议要书面订立,最好办理收养公证,但不能用订立收养协议的方式取代收养登记。 也就是说,领养孩子要以登记为准。协议只是双方的约定,在法律上没有形成收养和领养的关系,收养孩子要符合相关的条件,之后还需要准备好一些材料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 1、收养人应该准备材料,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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