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释义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其性质属于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相结合的复合之诉。该执行异议之诉提起前,一般情况下要向执行法院递交追加或者变更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对该申请作出裁定。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裁定或变更、追加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同时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应当清楚的写明诉讼请求,不要给让法庭产生歧义。准确的可表述为:判令追加被告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判令追加被告为执行××判决/调解案件的被执行人、判令追加被告为××判决书/调解书对应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而不能将诉讼请求描述为:判令追加被告为××判决书/调解书的被执行人,此表述有很大歧义,因为被执行人只存在于执行案件中,如此表述也可能使法院认为可能要将被告追加为原判决或调解的被告,那这时判决或调解已生效,应该提起的是再审而非执行异议之诉。实务中有很多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将此类诉讼请求予以纠正,但作为原告提起该执行异议之诉时,亦应当准确表述。
    更多的法律规定也可翻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的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4 2: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