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
释义 | 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可获得双重赔偿,工伤保险和民事损害赔偿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不同,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由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待遇:赔偿标准与争议解析 交通事故中的工伤待遇,涉及到赔偿标准和争议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待遇是由雇主或者保险公司提供的,用于弥补因工伤造成的损失。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工人受伤或者死亡,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丧葬费等,具体金额根据伤情和工资等因素而定。然而,关于交通事故中工伤待遇的双重赔偿问题存在争议。有些人认为,受害者可以同时向雇主和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而另一些人认为,双重赔偿是不合理的。解决这一争议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以确保公平公正的赔偿制度。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而民事损害赔偿是私权救济性质。在交通事故中,劳动者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然而,关于交通事故中工伤待遇的双重赔偿问题存在争议,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以确保公平公正的赔偿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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