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为女朋友代付6万块能否要的回? |
释义 | 问题: 你好。恋爱期间花费10多万。印象中对方不曾支出。其中5w多是在一起时共同花费,5w多是恋爱期间,异地时,或者闹分手时,对方发来的支付宝或者微信代付链接,由我进行支付。另有数万元是礼物或者红包赠予。想了解一下,代付的5w多可以要回么?或者什么情况下可以要回? 回答: 如果要请求恋爱中的另外乙方归还上述款项,那么前提是要认定上述5万元为借款,借款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借款的数额、归还期限、利息等约定,情侣在恋爱期间一般着重培养感情,在借款手续上一般欠完备,如果出借人要主张5万元为借贷关系,那么就要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不充分将承担不利后果,恋爱期间的款项转移性质的界定应当综合感情发展程度、特殊附言、花费用途等综合考量。能认定为借款之后主张还款是法律关系较为清晰的。 退一步就是认定该行为是赠与,在一定情形下撤回。恋爱期间或者婚约关系期间,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是缔结婚姻关系,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只要在附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如条件未成就赠与则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我们再回到问题,其实提问者如果能证明该5万元仅仅是代付行为,没有其他目的或意思表示,且有另一方主动发起的请求,可以认定为是代为支付,代为支付显然具有请求偿还款项的权利。 特别提醒恋爱中任何一方在涉及财物支付时,务必做好备注,尤其是较为大额且并非出于自己主观向要赠与对方的财物。一些标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如果520 、1314等额度不大的小额赠与通常被认为是发展感情的赠与,一方不能要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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