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面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区别对待。 对建立劳动关系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曾经通知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 并限定配合签订的最后期限,如员工未能遵从,用人单位应当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 对建立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员工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依然拒签,用人单位应当保留证据,果断将其解聘, 并承担自劳动关系开始后一个月起至解聘时止的双倍工资差额、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否则,损失就会越来越大。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