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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释义
    【事实理由】
    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注销税控收款机,2016年至2019年期间对外无经营业务。赵某称其自2016年11月15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每月固定工资8000元,另有车补2000元,某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工资。2021年3月13日至6月3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某与赵某在微信聊天,找赵某干活,纪某称“您看看这个活能干吗?给你发过去了,我这个朋友就是枣强县的,姓赵,我刚才给他打电话,他在老家呢,哪天我过去……”。之后,双方就材料、报价展开交涉。赵某另主张其于2021年6月20日在工作中摔伤,平谷区医院诊断其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之后赵某未再工作。赵某认为其给纪某干活属实,纪某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某公司拖欠其2021年2月至5月的工资。赵某因工伤未能工作,某公司应向赵某支付2022年1月至5月无法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
    【争议纠纷】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
    本案中,赵某与某公司不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赵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某公司对其进行了直接的管理、指挥或监督以及某公司曾向其发放工资,故赵某要求确认双方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6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赵某于2017年6月21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即使存在劳动关系,赵某与某宏业公司的劳动关系也应于2017年6月21日终止,故其要求确认2017年6月21日之后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少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纪某,故赵某为纪某干活,某公司就应支付其报酬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赵某已届退休年龄,赵某基于劳动关系向某公司主张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赵某与其他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纠纷,其可另案解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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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4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