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妇女怀孕逃避刑事责任如何反制 |
释义 | 我国刑诉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监外执行,是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简而言之,获得监外执行就可以“不坐牢”。因此妇女故意怀孕成为逃避刑事责任的一种常见手段。 在实践中,不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都对妇女故意怀孕,意图逃避刑事责任,采取了积极的反制措施。一旦得知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怀孕的,即对其进行劝诫,并将案件办案期限无限期延长,或者中止审理,直至哺乳期满一年为止。随后再继续法律程序或者对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逮捕。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条文规定的是对于怀孕或哺乳的妇女“可以”监外执行,也就是说也可以不监外执行。法院面对滥用怀孕逃避刑事责任,不同意监外执行而收监的案例也有不罕见。 笔者了解,德国、日本的刑诉法中并不像中国一样把怀孕作为监外执行的一种,而是中止执行或者推迟执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55条规定:根据受有罪判决人所处身体状况,监狱的设施不支持刑罚立即执行的也可以推迟刑罚执行。在德国和日本的法律规定中,中止期间停止计算刑期,并将刑罚执行延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如果也这样修正的话,妇女通过故意怀孕,逃避刑事责任的目的就彻底落空了。禁止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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