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前收贷条款是否属于法定解除权条款? |
释义 | 借款合同中的提前收贷条款与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需要准确识别争议条款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没有具体限额规定,但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借款合同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需要证明双方达成合意并实际交付款项。 法律分析 一、借款合同提前收贷条款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 提前收回借款与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法律法规 条款定性,决定着法律思维分析的起点和方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审判实践中,准确识别争议条款是否属于约定解除权条款,是正确适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解决相关纷争的基础和前提,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民法典》第67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该条款虽系针对未按约定使用借款的情形,但已可以说明“提前收回借款”与“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二、借款合同的违约金最高是多少 违约金没有具体限额规定,《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 第58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三、借款合同属于什么法律关系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二)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结语 根据法律法规和民法典的规定,借款合同提前收贷条款与解除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对于违约金的限额,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而借款合同属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借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以证明借款合同的存在和款项的交付。在处理相关纷争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四章 业务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三章 融资促进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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