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城县征地补偿标准 |
释义 |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市府发〔2012〕1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城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征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实施范围 水城县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及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 第二条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实施主体 (一)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工作由水城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二)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集体土地上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征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水城县国土资源局和水城县住建局配合。 (三)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水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水城经济开发区负责实施。 (四)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两违建筑的认定工作由水城县城管局负责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两违建筑的认定工作由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水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两违建筑的认定工作由辖区内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条土地丈量及房屋拆迁丈量、补偿方式 (一)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丈量前需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在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二)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丈量工作启动前,项目业主需按规定足额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资金。 (三)丈量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时,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由农户(房屋由户主)携带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现场进行登记。工作人员依据身份证或户口本在堪丈表上登记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所在村组;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由村(居)委会负责人或被委托人代表集体到现场进行丈量登记,堪丈底表户主栏登记为集体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四)丈量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时严格执行五方签字制度,即业主方、被征地农户、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及丈量工作人员五方现场共同签字,共同确认丈量土地、房屋的面积、类别(结构)和权属。丈量土地时依据被丈量土地的现状和土地承包合同认定地类。 (五)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由工作人员在土地堪丈表上注明争议双方姓名和争议地块详细资料,争议土地依据法定主管机关的生效调解协议或决定进行补偿。 (六)实物指标认定结束后堪丈面积、补偿标准、金额在当地村(居)委进行公示15天,公示结束后,经村(居)委会盖章确认。 (七)土地及拆迁补偿资金按照规定以“银行直补”方式进行补偿。公示结束后将补偿资金拨付项目所在地银行补偿专户,并将补偿花名册送银行支付。补偿花名册标注农户所在乡(镇)、村(居)、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 (八)村(居)委领取集体土地补偿资金时,依据“村财乡管”的原则,由村委会或社区盖章签字后统一由乡(镇)财政所领取和管理。 (九)银行在兑现补偿资金时要核对领款人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付款;补偿资金必需由本人领取;特殊情况需代领的,需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处理。 以上是对于水城县征地补偿标准的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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