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担保问题 |
释义 | 对于隐名出资人与公司的交易行为是否适用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公司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隐名出资人虽然不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但完全可以通过显名股东的行为渗入公司的组织管理,当出资达到一定比例,隐名出资人完全可以通过显名股东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见隐名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隐名出资人与公司的交易行为、担保行为都应当适用法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如果隐名出资人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担保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隐名出资人提供担保的,应当适用《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因为显名股东不过是代隐名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并受隐名出资人支配,所以显名股东不具有表决权。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公司才能为隐名出资人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隐名出资不只涉及到出资人权益保护的问题,也要防止出资人利用隐名出资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对于隐名出资的各种利弊和法律风险都要保持清醒的认识,以免遭受风险,引发纠纷。 一、公司股东的义务有哪些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出资义务。 这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向公司出资的义务。出资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为出资需一次缴纳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约定为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的,股东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按时缴纳出资。对以实物特别是不动产、设备等和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依相关规定办理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使公司取得出资物的合法权利并能有效行使该权利。股东逾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已缴纳给公司的出资财产,股东不能抽回。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向公司出资后又以各种名义或者手段将出资从公司转移,包括下列情形: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2、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限以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权利,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关于该事项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这称为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5、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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