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确认隐名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包括:1.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规定投资关系和风险;2.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3.隐名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4.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并确认。隐名股东身份确认的实质性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委托投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投资关系,并由隐名股东承担投资风险。 2、委托投资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3、隐名股东必须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进行投资,并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4、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应当明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并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第五十二条 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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