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驾汽车致人伤亡,未来公司能否免责? |
释义 | 综合整理自:法制日报、山东高法 案情回顾 近日,一女子在上海试驾一辆蔚来汽车时,突然冲向人行道撞上一对母子,导致一死一伤。目前肇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事发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地图显示,发生事故的上海虹桥路与恭城路交叉口,距蔚来空间港汇恒隆广场店仅百米之遥。蔚来汽车一工作人员表示,当时是一名女顾客在试驾,有公司的工作人员随车陪同,可能是因为事发地人口稠密,该女子一时心慌误把加速踏板当刹车。女顾客试驾前签了试驾协议,驾照也满了一年。工作人员觉得对此事女顾客肯定要担责,如果需要公司承担赔偿的也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上述工作人员并没有透露发生事故的车型,他表示车本身没有问题。 惨剧的发生令人痛心,但试驾过程中出现事故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同样值得我们关注。试驾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汽车销售商签了试驾协议就能免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 汽车销售商作为车辆所有者以及试驾服务提供者,且该试驾服务是针对不特定的客户,发生交通事故风险相对较高,其应该负有管理义务和注意义务。无论是汽车销售商工作人员还是购车客户的驾驶不当造成事故,汽车销售商的民事责任都无法推卸。 对于试驾者而言,在试驾前,应该选择有口碑、管理水平较高的汽车销售商,而且对车辆应进行全方位的熟悉了解。试驾时应控制车速不要过快,一旦发生意外,第一时间报警或咨询专业人士,不要盲目听信汽车销售商的说辞。 对于汽车销售商而言,应当给试驾车辆购买保险,对试驾车辆做完备的检测,对试驾者进行试驾前培训,同时对店内陪同试驾的员工进行相应培训和考试,在意外来临之时能够更好解决问题。这些看似繁琐的工作,实际上不仅保障了客户的权益,同时也降低了自己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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