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不兑现可废除吗 |
释义 | 除非是具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否则一般的合同都不能反悔,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一)特殊法定解除之一: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下列二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 (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特殊法定解除之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解除合同的情形满足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 1、因为一些无法抗拒的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内容,兑现合同承诺的; 2、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快要到的时候,合同中的当事人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3、合同中的当事人没有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在另一方催促告知下还没有履行义务的; 4、因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内容或者其他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实现的; 5、合同中的一方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合同的另一方出现下述情况的: (1)经营的公司单位组织出现经营状况的严重下降,对合同内容的实现有影响; (2)对方转移了财产,携资金出逃; (3)因为某事事情或行为导致其商业名誉受损甚至是没有名誉; (4)其他的情形导致当事人可能无法按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债务,也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在终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一定时间期限内还没有恢复到能履行合同内容的情况,那么当事人是直接可以解除合同的; 6、其他的法律规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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