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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嘉兴专业工程纠纷律师: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异议的审查
释义
    建设工程质量涉及公共安全等重大问题,对建设工程质量异议要审慎把握司法介入的程度。
    1. 质量异议性质的认定
    作为被告的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以下情形,属于抗辩:(1) 发包人仅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拒付或少付工程价款的;(2) 发包人提出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以下情形,发包人应当反诉或者另行起诉:(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3)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因承包人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修复费用的;(4) 承包人逾期完工,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索赔的。
    2. 质量异议的审查
    实践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争议的,往往要借助司法鉴定来审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人民法院支持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请求的,不应在文书中表述“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质量合格”,可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3.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分
    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由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则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各部分工程的保修年限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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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22:2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