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车不过户可以卖给别人吗 |
释义 | 小车不过户是可以卖给别人的。出卖小车所订立合同,属于债权行为。小车属于特殊的动产,依据相关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小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登记就是您所指的过户。将小车出卖给别人,只需交付即可完成小车卖给别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在先债权能否对抗已登记的物权? 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出卖人嗣后又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登记,即使在先的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在先的合同债权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买受人并未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即使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有效,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也不发生变动,其买受人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享有的仅为债权。如果出卖人嗣后又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登记,则应认定第三人已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动产物权变动以什么为要件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三、动产交付效力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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