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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资金占用的解决路径
释义
    引言
    现实中,部分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大股东凭借所持有的股份以及高管优势身份地位,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决策进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力,公司高管可能存在通过借款、关联交易等方式占用公司资金,该行为不仅可能侵害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更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面对公司高管资金占用的情况,中小股东如何应对,本文将作简要分析,[1]文中所指公司均为非上市公司。
    一、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公司高管的资金占用问题,若中小股东初步收集到相关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会计凭证、关联交易合同等,在与公司高管协商无果后,可以积极推动公司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沪02民终266号曾某与X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一案,上海二中院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规定,界定曾某作为X公司对外公示的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满足公司高管的形式条件。其次,曾某领取公司报酬,对外在财务报表上作为负责人签字,实际参与了X公司的经营管理,满足公司高管的实质要件,故认定曾某为公司高管。最后,二中院认为曾某作为X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理应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但在公司并非债务人的情况下,曾某利用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优势,未经公司相关有效决议,通过公司资产清偿个别股东债务、实现自身债权,有损公司利益,因此认定曾某占用公司资金,理应归还侵占款项、赔偿相应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中,举证责任分配一般为公司提供证明公司高管侵害事实的初步证据,再由高管对其抗辩进行举证,因高管原因导致财务资料无法提供的,由高管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7596号赵某与Y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一案,二中院认为:“Y公司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赵某应对其抗辩提供相应的证据。赵某在一审中对审计报告中部分金额的抗辩,已核实后在认定金额中予以扣除。经一审法院向案外人张某及Y公司财务查明,Y公司现财务资料不全,部分财务资料在赵某处,故本案无法进行重新审计,赵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
    二、股东代表诉讼
    通常而言,由于公司高管(或控股股东)凭借身份地位优势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决定权,很多情况下,控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公司高管不会允许公司起诉自己,此时,中小股东可能需要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维护权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视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书面申请提起诉讼,在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拒绝或怠于起诉,或情况紧急的,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三、股东知情权之诉
    中小股东在向公司申请或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前,应当具有初步的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明材料如公司的资金流水、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通常而言,中小股东由于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力均较为有限,很难获取公司的内部财务资料,此时需要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以实现财务资料获取的目的。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综上,《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股东如需查阅会记账簿,应当先行履行书面申请的前置程序,如公司拒绝提供的,股东有权提起知情权诉讼。股东查阅或复制特定文件材料的诉请应当明确特定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查阅地点以及名录。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股东知情权范围并不包括会计凭证,因此在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真伪性识别上,股东可能需要借助其他手段,如通过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司账户资金流水、申请利害关系人出庭接受询问、调取公司重大商务合同等方式进行核查。
    四、刑事手段
    公司高管资金占用,根据是否具有占有目的以及数额,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在必要时候,股东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以寻求侦查机关介入立案调查。关于两个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以及量刑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详细规定。
    结语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但在目前部分企业高管法制意识淡薄的现状下,其因自身原因肆意占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资产,将公司视为个人提款机,这不仅严重侵蚀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更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财产利益。中小股东尽管持有的股份较少,难以实质性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但面对公司高管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亦应当积极联合公司通过协商和法律途径进行阻断,及时追回公司资产,以实现公司利益和自身股东权利的维护。
    注释:
    [1] 实务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监事均有可能成为损害公司利益主体,本文主要针对公司高管从事此类行为进行分析。
    作者介绍:
    张晋泽,合伙人/律师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诉讼仲裁、公司合规、劳动人事
    陈立玮,律师助理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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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2:5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