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民自治建设中如何建立监督约束机制?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方面乡镇党委要组成专门班子,县经济管理局和乡镇经济管理站等职能部门要发挥主体职能作用,强化经济监督,坚持每年对村财务开支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同时对村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可采取乡镇建帐,村申请使用,乡镇主管领导审批的方式,强化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更好地实施对权力的配置和限制。建立上级党委和基层干部谈话制度。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增强工作透明度。搞好考察和民主评议,全面掌握村级干部的真实情况,对评议中得不到群众满意和拥护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特别是对那些利用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村干,上级党委要及时采取措施,坚决地支持和指导群众依法予以罢免,切实维护群众的民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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