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生活困难者是否应享有更多份额? |
释义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多分遗产。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分配应根据遗产总额和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果遗产较少,应增加继承人的比例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如果遗产较多,继承人数均分即可满足其基本需求。法律未明确照顾标准,司法实践中会考虑遗产数量和其他继承人的情况来具体处理。当遗产较小且其他继承人经济状况较好时,该继承人可独自继承全部遗产,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帮助和照顾。 法律分析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且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多分。按法定继承原则在适用这一款时,一定要注意到受照顾的继承人必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继承人的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特殊困难不是指在继承人中一般地比较哪一个人的生活困难些,而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所以给予一定的救济。二是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是缺乏劳动能力导致继承人的生活特别困难,如果继承人是有劳动能力的,就不能适用这一条款。所以这种继承人一般都是老弱病残的情况。 多分遗产应该如何操作,这不能过分机械,要根据遗产总额和需要照顾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定。按法定继承一般以使该继承人能保障其基本生活为原则标准。如果遗产不多,就应加大其继承遗产的比例,使其生活的基本要求能得到满足。如果遗产数额较大,按继承人数均分能得到的份额就足以满足该继承人生活的基本要求,那么就没有必要超出其他继承人太多,只要稍加照顾就可以了。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只是概括地说明要“对生活有困难的继承人要予以照顾”,但未言明照顾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一般是根据遗产的数量、其他继承人的生活状况等因素,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第一种情况,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较大,继承人又不多,大家均分后的份额,足以满足需照顾的继承人的一般需求,则就可以按均分处理。 第二种情况,若遗产数额不太大也不太小,每个继承人均分后数额都不大者,应当给予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以一定照顾。 第三种情况,若遗产数额较小,每个继承人均分后数额更少,而其他继承人因有独立工作、有经济收入而生活较宽裕的,则全部遗产可由该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独自继承。不仅如此,其他继承人也应当从生活上给予其一定的帮助及照顾。 结语 在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分配遗产时,应根据遗产总额和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来操作。法律规定要照顾这类继承人,但并未明确照顾的标准。在实践中,可以根据遗产数额和其他继承人的状况,区别对待。如果遗产较大且继承人较少,可以均分遗产。如果遗产适中且每个继承人均分后仍能满足需照顾继承人的需求,可以给予一定照顾。如果遗产较小且每个继承人均分后数额较少,而其他继承人有独立工作和经济收入,可以由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独自继承全部遗产,并且其他继承人也应在生活上给予一定帮助和照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应得到照顾。具体操作时,应根据遗产总额和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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