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否在认罪认罚书上签字更好? |
释义 | 认罪认罚书签署要求及例外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应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或其他例外情形下则无需签署。检察院可据此灵活处理相关案件。 法律分析 检察院认罪认罚书签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是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拓展延伸 认罪认罚书签字的利与弊 认罪认罚书签字是指被告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对认罪认罚书进行签字确认。这一做法有其利与弊。 签字的利处在于确认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有清晰的认识,并表明其愿意主动承担责任。签字可以体现被告人的诚意和悔过之心,有助于法庭对被告人的态度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进行评估,从而可能获得较轻的刑罚。此外,签字还可以提供证据,加强案件的材料证明力,为法庭审理提供便利。 然而,签字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签字可能由于被告人的不了解或不完全理解而导致误解或不公正的结果。其次,签字可能被视为对罪行的默认,限制了被告人对案件的辩护权利。此外,签字还可能受到外部压力或不当影响,使得签字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因此,对于是否在认罪认罚书上签字,应权衡利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维护司法公正。 结语 认罪认罚书签字的利与弊需要权衡。签字有利于确认被告人对罪行的认识和愿意承担责任,有助于法庭评估其诚意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可能获得较轻刑罚并提供证据。然而,签字也可能导致误解、限制辩护权利,并受到外部压力影响。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保维护被告人权益和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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