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裁决的时间 |
释义 | 行政诉讼开庭后,普通程序六个月内判决,简易程序四十五日内判决。延长审理期限需提前申请,一审不超过3个月,二审不超过2个月。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法定简易和约定简易案件。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开庭后,如果法院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则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判决;如果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会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需要延长判决期限: 1、涉及专业技术知识需商请有关部门协助的; 2、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被更换,导致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3、必须出庭的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影响在原审理期间审结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 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应在审理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统一样式,填写延审报告,经庭长同意并报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具体情况如下: 1、延长审理的时间,以每案不同情况而定,有的可以延长1个月,有的可以延长2-3个月。按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审行政案件延长审限不得超过3个月;二审行政案件延长审限不得超过2个月; 2、因案情重大、复杂,在批准延长的审理期限内仍不能结案的,应在延审期限届满前15日,向高级人民法院写出详细案情和理由的报告,再次申请延长审理期限。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批准延长的期限与前次批准延长的期限累计一审不得超过3个月,二审不得超过2个月。已超过规定审限仍不能结案的,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3、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审查延长审限的请示,在一般情况下,应在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延审的批复。重大案件应报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批复。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下: 1、法定简易。对于第一审下列案件,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2、约定简易。对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结语 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若需要延长期限,应提前15日书面申请,并经庭长和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报高级法院审批。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结案,若无法结案则需再次申请延长,并向高级法院报告案情和理由。高级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批复。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根据法定或约定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第一审审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二条【简易程序适用情形】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和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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