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若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征收政策被征收,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安置房,但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2.若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征收政策被征收,以产权置换方式取得安置房,且没有缴纳任何费用,此时安置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