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和解后怎样结案 |
释义 | 仲裁庭中的和解,是指仲裁中的双方当事人在没有仲裁员的参与下,通过协商就某些争议自行达成解决的协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这是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体现。和解可以在开庭中,也可以庭外达成协议。和解可以由申请人提出,也可以由被申请人提出,亦可以由双方共同提出。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反悔。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原来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仲裁庭丧失了对案件进行管辖的依据。但是撤回仲裁申请,是当事人对其仲裁程序上的权利进行了处分,并没有放弃实体权利,因而,只要申请人没有声明放弃实体权利,申请人就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但这里申请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和解协议反悔。实践中,反悔的原因是多种的:可能是因为己方在和解协议中让步太多,损失太大;也可能因为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自己的合法权益未能实现。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都应当允许反悔,这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重新申请仲裁是否需要当事人重新订立仲裁协议,其关键在于原来的仲裁协议是否仍然有效。依相关法律,仲裁程序终结是仲裁协议失效的原因之一。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完毕做出裁决书之后,据以申请该仲裁的协议就失效了,当事人不得依该协议再次申请仲裁。要申请仲裁,必须另行达成一个新的仲裁协议。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仲裁申请时,仲裁程序尚未终结,那么原来的仲裁协议也就没有失效。因此,当事人因对撤回仲裁申请反悔而重新申请仲裁时,仍然可以根据原来的仲裁协议,而不必另行达成新的仲裁协议。 由于双方原来签订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权"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仲裁申请又反悔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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