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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诉先予执行有什么规定
释义
    《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的范围与条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适用于先予执行的案件,先予执行的案件范围
    以下这些案件适用于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法院对于什么案件可以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终局判决之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紧急包括: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③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④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⑤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法院对于哪些案件可以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终局判决之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制度。适用先予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况紧急包括:
    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③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④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⑤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
    民诉中的申请执行期限是多久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立案地域管辖的标准规定是什么
    民诉立案地域管辖的标准规定如下: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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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2: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