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纠纷后,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5)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