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费缴纳的规定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业主必须按约支付物业费,不能以未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若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人可催告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法律分析 《民法典》关于物业缴费的规定为: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的物业费缴纳规定对业主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中的物业费缴纳规定对业主权益的保护非常重要。根据这些规定,物业费的缴纳是业主的法定义务,也是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保障业主共同利益的重要途径。这些规定确保了物业费的合理性、公平性和透明性,防止了物业管理方任意提高费用或滥用职权。同时,规定了业主对物业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业主能够了解费用的用途和管理情况,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遵守民法典中的物业费缴纳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小区秩序和良好居住环境,也是保护业主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结语 民法典中的物业费缴纳规定对业主权益的保护非常重要。规定了业主按约支付物业费的义务,防止滥用职权。同时,规定了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遵守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小区秩序和良好居住环境,也是保护业主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 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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