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
释义 |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1、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2、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3)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民事案件抗诉成功翻案几率个案情况各异,谈概率大小,意义不大。事实上,如果检察机关同意抗诉,胜诉的概率还是比较大的,这里需要注意,改判并非完全改判,也可以是部分改判。也可能查明事实后,无需改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该内容由 陈雷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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