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追诉盗窃未遂的司法实践
释义
    盗窃未遂案件在盗窃罪中属于未完成状态,危害较低。我国刑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只有以巨额财物或珍贵文物为目标的盗窃未遂才会受到刑事处罚。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盗窃未遂案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也会受到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节包括:曾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组织未成年人盗窃、在突发事件期间盗窃、盗窃弱势群体财物、在医院盗窃、盗窃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等。
    法律分析
    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相对于犯罪既遂本身的危害是较低的,所以对于盗窃罪的犯罪未遂案件,只有在特殊情况才给予刑事处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其他情况是不予刑事处罚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但是,根据《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盗窃未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那么,何为“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解释》第六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规定的八项情形分别为: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结语
    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相对于犯罪既遂本身的危害是较低的。对于盗窃罪的犯罪未遂案件,通常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给予刑事处罚,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为目标。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解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而对于盗窃未遂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严重情节包括曾因盗窃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在突发事件期间盗窃、盗窃弱势群体财物、盗窃医院病人财物、盗窃救灾、抢险等款物、以及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三节 补充侦查 第二百九十七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以及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收集和提供。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5 8: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