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一、情势变更合同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情势变更合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3、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4、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显失公平。 二、民法典规定的情势和情势变更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中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规定是这样的: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简述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有哪些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确认情势变更的司法主体是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