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对延期审理不服的救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一、延期审理法定情形及对于审限的影响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包括: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其他情形的延期审理不影响审限,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法定四类案件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二、中止审理法定情形及对审限的影响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依据《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可以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包括: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5:0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