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账支票背书需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获得付款请求权有几种方式 获得付款请求权有以下两种方式: 1、原始取得付款请求权。原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未经其他前手权利人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根据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获得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获得付款请求权; 2、继接收付款请求权。支付请求权的继承权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那里获得支付请求权,并根据背书或简单地交付转让票据。 二、股份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股份转让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股份转让的方式有: 1.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上述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三、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权利内容 一、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应当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向其偿付,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时,持票人才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向其偿付票款。二、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三、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又称票据的善意取得,他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票据以其独特的支付、汇兑、信用等功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票据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如果在其一交易环节中发生了票据转让是由无处分权人所为的情况,在票据上原真实权利人与受让票据的善意持票人的利益对应上,票据法明确规定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而牺牲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日本学者长谷川雄一认为善意取得是对于取得者对转让人为权利人这样一种信赖的保护的制度,从而治愈了其前手无权利的瑕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十四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缥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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