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条件如下: (一)符合幼儿园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固定资产和营运资金;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水平,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水平,医师和护士应具有中等卫生院校毕业水平,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格认可。 (三)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毕业水平,并接受过儿童保健培训。 (四)护士应具有初中毕业水平,并接受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资料:1、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100人。 3、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4、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