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劳务派遣用工,被用工单位开除,可以主张赔偿金吗?
释义
    #劳动纠纷#
    白律师(原告律师)说:可以主张赔偿金
    红律师(被告律师)说: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你怎么说呢?
    案由: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原告:甲
    白律师(原告的律师)
    被告1:上海甲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2:上海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红律师(被告1、被告2律师)
    白律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90,615.95元;2、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6,027元;3、支付全部绩效奖金差额56,546.84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与被告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将原告派遣至被告乙公司工作,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在乙公司工作,甲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与原告签订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原告的职位为研究员,每月税后工资12,000元。2019年9月23日原告突然收到两被告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因两被告拒绝支付原告赔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奖金等,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如前。
    红律师辩称,两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及时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不需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两被告没有与原告约定绩效奖金,不同意支付该部分奖金。
    被告甲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不需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用工单位散发小字报以及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严重影响用工单位办公秩序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足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故该解除行为合法,不需支付赔偿金。
    本院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工单位即被告乙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将原告退回用人单位即被告甲公司,甲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在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以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的解除理由为审查依据。由于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原告进行了协商,本院可以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甲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原告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原告的工作年限以及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甲公司应支付原告赔偿金为67,000元。甲公司要求不予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乙公司共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与甲公司签订的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中,虽然原告签名下方的落款时间的“2019年”的“9”字样有修改的痕迹,但该落款时间中的月份为“01月”,且在甲公司加盖印章下方的落款时间以及原告在回执上的落款时间均为“2019年01月02日”,在原告又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实际签署该份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9年6月的情形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主张,继而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乙公司每月对研究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由乙公司与陈XX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可知,陈XX与原告同样从事研究员岗位工作,即使陈XX担任基金经理,与原告负责从事股票方面的工作内容不同,但由于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从事基金工作的研究员与从事股票工作的研究员应当分开考核,故原告要求将陈XX从研究员绩效考核人员中排除的主张,无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018年8月、9月和2019年4月原告经乙公司考核后,其绩效排名分别为第二名、第一名和第一名,乙公司已经发放原告该三月的绩效奖励1,200元、2,400元和2,400元。虽然乙公司每月均与原告核对工资数额,但该行为只能表示乙公司拟将发放原告该工资数额,而不能认定为原告对工资发放之数额不持异议。乙公司向原告发出的《研究员绩效考核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如何对研究员月度考核为第一名和第二名的激励机制,且其在每月对原告月度绩效考核之后,发放了原告位列月度考核第一名和第二名时的部分绩效奖金,在乙公司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已经发放的绩效奖金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又无证据证明《研究员绩效考核制度》仅为学习文件而实际并未执行,因此原告要求乙公司按照月度考核第一名的当月工资翻倍、第二名的当月工资加50%标准之规定,支付2018年8月、9月和2019年4月的绩效奖励30,000元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可予支持;扣除乙公司已经发放的1,200元、2,400元和2,400元后,乙公司应支付原告2018年8月、9月和2019年4月绩效奖金差额24,000元。原告要求被告甲公司共同支付该部分绩效奖金差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哎,红律师输了!!
    百纳律所企业文化:
    百纳律师,老百姓请得起的律师;
    百纳律师,做有良知的律师;
    百纳律师,你身边的朋友。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1 10:3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