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刘丛律师:丈夫打赏主播巨额钱财,妻子能把钱要回来吗? |
释义 | 近年来,网络直播平台非常火爆,进直播间给自己喜欢的主播刷礼物,成了一种流行的消费方式。 有些人不知不觉给网红刷了成千上万的礼物,把家底掏空。甚至负债累累,最终悔恨不已。 那么,已经花出去的打赏钱,还能要回来吗? 一、案例回顾 丈夫小王是网红陆小姐的粉丝,天天在某平台看陆小姐的直播,3年来花了100万给陆小姐打赏虚拟礼物。 妻子小美发现后非常愤怒,小美认为,丈夫的行为,属于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自己的利益,打赏行为无效。 小美告到法院,要求直播平台和女主播返还全部100万元打赏款项。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充值打赏采取少量、多次、长期性的方式进行,该行为属于日常娱乐消费,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妻子小美的请求。 三、律师说法 1.直播打赏行为中包含了三个环节: 第一,消费者向平台进行充值的行为。 基于消费者与直播平台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及《充值协议》,二者之间建立了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充值行为属于消费行为。 第二,消费者用充值购买的虚拟货币兑换各种虚拟礼物的行为。 比如充值购买的“抖币”或者“钻石”,都属于虚拟货币,兑换“红包”、“锦鲤”、“能量包”等虚拟礼物,属于消费行为。 第三,将虚拟道具打赏给直播间的主播的行为。 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性地观看直播表演,获得了精神满足,对自己认可的表演自行判断打赏金额,该打赏行为属于消费行为的一部分。 2. 司法实务中,对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确实存在一定争议,也有些法院认为属于赠与。 但是,无论是属于赠与还是消费,打赏人都不能随意反悔、撤销。 3.夫妻一方观看直播打赏主播的行为,属于日常消费行为,一般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法院认定无权处分时,会结合频次、金额、持续时间以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判断。 关于无权处分的具体分析,可回顾往期文章:《丈夫擅卖共有房,妻子能否要得回?》、《面对卖方无权处分,购房人仍可「善意取得」房屋》。 4.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打赏或者网络付费游戏的,支出款项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监护人有权请求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具体分析,可回顾往期文章:《买房还得学会鉴别「精神病」?——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交易之避坑指南》 四、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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