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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的赔偿问题
释义
    交通肇事逃逸需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逃逸当事人应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逃逸行为会导致伤情恶化甚至死亡,因此被视为严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包括吊销驾照,民事责任全由逃逸方承担,但可减轻责任。刑事责任可处有期徒刑。在确定赔偿时,需考虑受害人的具体伤情和当地赔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逃逸当事人的赔偿项目具体如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
    二、交通肇事逃逸要承担的责任
    对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可能会使受害人的伤情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而不断恶化,甚至会出现死亡的情况,所以说在事实上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已经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一)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一般是认定逃逸一方为全责,而此时就需要根据全责来进行具体的赔偿。此时,需要结合伤者的具体伤情以及当地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规定。
    结语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严重违法,对受害人造成了巨大伤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逃逸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逃逸行为不仅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及时救治,甚至可能造成死亡。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应全面考虑受害人伤情和当地赔偿标准,以确定逃逸方的全责并进行相应赔偿。同时,逃逸行为将面临吊销驾驶证、民事赔偿全责和刑事处罚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章 报警和受案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协查通报不配合协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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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6:3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