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不是正常死亡的,卫生部门也不能确认是否正常死亡情况的,可以到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正常公民死亡,可在居(村)委会、卫生所或医院出具的证明;公民已被火化,可要求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九条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按下列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建设殡仪馆、火化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二)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三)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四)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因建设需要搬迁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火化场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