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中回避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申请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回避,是当事人的一个基本权利。针对的人员也不仅包括直接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还包括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活动的记录人、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对于这些刑诉法明确规定可能产生回避情形的人员,刑诉法规定了他们可以自行申请回避。但对于应该回避但没有自行申请回避的上述人员,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行使,既可以由当事人自己主张,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刑事诉讼中申请公安机关有关人员回避的程序有以下几点: 1、要提出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的申请,最好是书面申请。 书面材料便于说明问题,也便于计算公安机关收到回避申请材料后是否在2日或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2、如果是申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最好也同时向同级检察院提交有关材料。 因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安自己决定,但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决定。 3、收到有关决定后,如果有意见一定要在五日内书面申请复议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 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第三十九条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在案件侦查阶段,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参与案件有关人员的申请回避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应该注意关键时间和关键人员回避的特殊规定,才能使这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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