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班途中病亡可以认定为工伤 |
释义 | 一、案例导入: 上班途中不幸病发身亡,人社部门却不予认定为工伤,逝者家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某人民法院终审判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小符系某县公路分局的员工,主要负责道路养护工作。某日下午,小符在劳动中突感身体不适,由工友护送回家休息。次日上午7时,小符斌与工友出工途中,在所乘作业车刚开到单位员工宿舍大门口时,小符即在车上突然吐血,于当日13时50分左右在送医转院途中死亡。 随后,该公路分局向该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符的死亡不视同工伤。该公路局向该县政府申请复议,随后县政府撤销该县人社局先前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之后,该公路分局向该县人社局申请重新给予小符工伤认定。而后,该县人社局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决定就小符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小符病发时不在工作时间段。最后小符家属因对该县人社局最后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路分局在庭审时指出,他们单位的工作性质决定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地点都不确定,该县人社局认为小符发病不在工作时间进而不认定小符属于工伤是不正确的。 该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该县人社局之前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该县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就该省公路分局员工小符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该县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省中院。 近日,该省中院经二审驳回人社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县人社局已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认定小符的情形视同工伤,该县公路分局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小符的家属等人进行了赔偿。 二、案例分析:在岗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1、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上述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3)法院审理查明,考勤登记表显示无论从小符在作业车上发病,还是从小符感觉身体不适时起,至小符被送往某市转院的途中死亡,均未超过48小时。因此,小符突发疾病身亡的过程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2、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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