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投资者利益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传统的公司法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对公司的控制权只能由股东或其代理人行使。公司法理还认为,表决权是股份公司股权制度的核心,而股东权益的最终实现就体现在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权的表决权和监督权上。因此公司股东享有对公司行为的最终决定权和广泛监督权。但按照现代公司法律理念,公司的最终目标并不应仅仅局限在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上,而更应当关注的是全体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剩余最大化。 (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为了切实保护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股东至上的观念,在立法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完善。 1.正确协调投资者、债权人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沿着两条思路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改进和完善: (1)改革董事会会的构成及其职权,强化非执行董事在公司战略、治理、薪酬和提名委员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强董事会在决策上的独立性。 (2)改革现行的监事会制度,并推行独立监事制度,强调监事会成员须拥有管理、财务方面的资格和能力,将英美国家赋予独立董事行使的审计监督职能交由监事会行使,建立由监事会领导的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全部由独立监事组成。 2.完善公司董事会的内部结构,积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3.规范关联交易,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为此一是要规范关联交易环境。二是要规范关联交易程序。 4.积极改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改变公司“一股独大”的局面。 5.完善股东的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机制。股东权既是公司一切权利的基础,也是公司一切权利的来源。 6.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监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及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