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物业服务企业私自对业主停电停水的行为属于违法。水电的提供者是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局经法定程序方有权终止供应水电,物业在合同中无约定的情况下无权私自对业主实行停电停水。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