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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辩业绩——朱松梅律师为丁某盗窃罪案精准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释义
    刑辩业绩——朱松梅律师为丁某盗窃罪案精准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1日,丁某与罗某从株洲骑摩托车至湘潭高新区大数据中心,两人经过商量从围墙上的洞口钻入工地内,通过爬窗方式将存放至民工宿舍6118室的三捆电线偷走,共计18斤,之后卖给了流动收破烂的,卖了160元,两人各分得80元,后定损价值3899元2022年7月25日丁某在住所地被公安机关带走,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归案后,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涉嫌盗窃罪2022年7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丁某的委托,指派朱松梅、宾佳律师,在丁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担任丁某的辩护人。
    辩护过程:
    朱松梅律师接受指派后,与丁某亲属有效沟通,细究案情,找到案件辩护突破点,依法向检察机关出具律师辩护意见书,予以精准辩护:
    一、本案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1、丁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诚恳,犯罪非法所得较少,且丁某愿意积极退赔。
    2、丁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平时表现良好。
    二、丁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望以教育、挽救为主,对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丁某犯罪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望检察机关以教育、挽救为主,对丁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实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同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将“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故请求检察机关在综合考量丁某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及社会危险性后,对丁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案件结果:
    朱松梅律师出具辩护意见后,积极与检查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律师意见后,非常重视,对律师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后,采纳了律师意见,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高
    新分局认定的宋志敏盗窃金额是否达到构罪标准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
    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
    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宋志敏
    不起诉。
    关于请求对宋志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法律意见书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宋志敏的委托,指派朱
    松梅、宾佳律师,在宋志敏涉嫌掩盗窃罪一案中担任宋志敏的辩护人。
    本案由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侦查,贵院正对本案进行审查起诉中
    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辩护人认为,宋志敏在2022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带走之后
    公安机关最先作出的决定也仅仅是行政处罚,可以看出宋志敏的盗窃
    行为非常轻微,属于介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故辩护人认为应
    对宋志敏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宜。
    本案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1、宋志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诚恳,犯罪非法所得较少,且宋
    志敏愿意积极退赔
    2、宋志敏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严重后
    果,平时表现良好
    3、宋志敏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望以教育、挽救为主,对宋志敏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
    不起诉决定。本案宋志敏犯罪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不大,未造成严重
    后果,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望检察机关以教育、挽救为主,
    对宋志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实践少
    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2021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同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将“少
    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故请求检察机
    关在综合考量宋志敏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及社会危险
    性后,对宋志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强化
    人权司法保障
    综上所述,宋志敏盗窃所得较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行为,系坦白。
    且宋志敏愿意积极退赃退赔。故请求检察机关秉承“少捕慎诉慎押”
    司法政策,对宋志敏作出不起斥决定。
    以上意见望采纳。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刑不诉[2023]186号
    被不起诉人宋志敏,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
    号码43022119830716413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
    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绿口区南洲镇红星村台塘组17
    号。因犯盗窃罪,2001年9月25日被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
    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2022年7
    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
    2022年7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8
    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松梅、宾佳,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不起
    诉人宋志敏辩护律师。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志
    致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
    完于2022年1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完
    上后于2023年1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2年11
    1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高
    新分局认定的宋志敏盗窃金额是否达到构罪标准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
    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
    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宋志敏
    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
    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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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