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辩业绩——朱松梅律师为丁某盗窃罪案精准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
释义 | 刑辩业绩——朱松梅律师为丁某盗窃罪案精准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1日,丁某与罗某从株洲骑摩托车至湘潭高新区大数据中心,两人经过商量从围墙上的洞口钻入工地内,通过爬窗方式将存放至民工宿舍6118室的三捆电线偷走,共计18斤,之后卖给了流动收破烂的,卖了160元,两人各分得80元,后定损价值3899元2022年7月25日丁某在住所地被公安机关带走,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归案后,丁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涉嫌盗窃罪2022年7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丁某的委托,指派朱松梅、宾佳律师,在丁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担任丁某的辩护人。 辩护过程: 朱松梅律师接受指派后,与丁某亲属有效沟通,细究案情,找到案件辩护突破点,依法向检察机关出具律师辩护意见书,予以精准辩护: 一、本案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1、丁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诚恳,犯罪非法所得较少,且丁某愿意积极退赔。 2、丁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平时表现良好。 二、丁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望以教育、挽救为主,对丁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丁某犯罪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望检察机关以教育、挽救为主,对丁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实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同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将“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故请求检察机关在综合考量丁某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及社会危险性后,对丁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案件结果: 朱松梅律师出具辩护意见后,积极与检查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律师意见后,非常重视,对律师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后,采纳了律师意见,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高 新分局认定的宋志敏盗窃金额是否达到构罪标准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 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 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宋志敏 不起诉。 关于请求对宋志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法律意见书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宋志敏的委托,指派朱 松梅、宾佳律师,在宋志敏涉嫌掩盗窃罪一案中担任宋志敏的辩护人。 本案由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局侦查,贵院正对本案进行审查起诉中 案件基本事实如下: 辩护人认为,宋志敏在2022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带走之后 公安机关最先作出的决定也仅仅是行政处罚,可以看出宋志敏的盗窃 行为非常轻微,属于介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故辩护人认为应 对宋志敏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宜。 本案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 1、宋志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诚恳,犯罪非法所得较少,且宋 志敏愿意积极退赔 2、宋志敏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严重后 果,平时表现良好 3、宋志敏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望以教育、挽救为主,对宋志敏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 不起诉决定。本案宋志敏犯罪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不大,未造成严重 后果,认罪、悔罪,愿意退赃、退赔。望检察机关以教育、挽救为主, 对宋志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实践少 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2021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同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将“少 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故请求检察机 关在综合考量宋志敏的犯罪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及社会危险 性后,对宋志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强化 人权司法保障 综上所述,宋志敏盗窃所得较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行为,系坦白。 且宋志敏愿意积极退赃退赔。故请求检察机关秉承“少捕慎诉慎押” 司法政策,对宋志敏作出不起斥决定。 以上意见望采纳。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岳检刑不诉[2023]186号 被不起诉人宋志敏,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 号码43022119830716413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 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绿口区南洲镇红星村台塘组17 号。因犯盗窃罪,2001年9月25日被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 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2022年7 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 2022年7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8 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松梅、宾佳,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不起 诉人宋志敏辩护律师。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志 致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 完于2022年12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侦查完 上后于2023年1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2年11 1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高 新分局认定的宋志敏盗窃金额是否达到构罪标准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 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 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宋志敏 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 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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