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拍卖公司在运营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要想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即商务部门的审核批准并获得通过,然后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一般地,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条件和材料,可咨询当地商务部门。拍卖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主要面临来自行政监管引发的行政处罚和因侵权或违约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两方面的法律风险。首先,拍卖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登记条件,如对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等要求;另一方面,拍卖企业还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如不得拍卖违法标的,不得违规收取佣金,否则,将面临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此外,如果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存在违法操作行为,因此给委托人、竞拍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对所有权或处分权不明的标的进行拍卖,未对其知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进行说明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因此,建议拍卖企业在依法注册成立后,务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法合规地从事拍卖业务,不要对违法行为存有侥幸心理。在接受委托人的拍卖委托时,务必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等方面要尽到足够的审慎核实义务,特别是面对委托拍卖的是第三人财产时,对除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可以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之外的情况,必须要求委托人出具第三人的授权书,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合法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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