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保全: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有效途径 |
释义 | 合同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需限于到期债权范围。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可对债务人提出抗辩。债权人可提前行使代位权,当债权面临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或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时。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关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的债权保全和破产另有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一、合同保全可否保全债权人利益 合同保全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措施,例如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就是合同保全。所以合同保全可以保全债权人利益。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结语 合同保全是一项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以有效保障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未行使债权或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同时相对人可以对债务人提出抗辩。一旦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相对人需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相关权利义务终止。对于债务人的债权或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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