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职人员的交通费补贴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 中央和国家机关: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 交通补贴是属于工资的。各个企业职工交通补贴标准由各个用人单位确定,企业的交通补贴,企业有完全自主权,国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公职人员的交通费补贴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公职级别,不能一概而论。 公务交通补贴的发放办法是建立市直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专用账户,由财政部门按核定的补贴金额逐月发放到个人工资帐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补贴标准差距不宜过大,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同一市(地、州、盟)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地方补贴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层级完全对应。 驻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单位补贴标准按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地区标准执行,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第2条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