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般来说,拆迁合同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下,拆迁合同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此时,拆迁合同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 ; (2)房屋评估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拆迁合同;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拆迁合同; (4)未成年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签订的协议 。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拆迁合同的,由于没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