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未收到终局仲裁裁决书的情况下,能否进行强制执行? |
释义 | 用人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在未收到仲裁裁决书前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条件包括适用法律错误、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对方隐瞒证据、仲裁员行为不当等。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不可以,用人单位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前,劳动者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用人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劳动者在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前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若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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