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行政诉讼一审审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和决裁定不服怎么办 1、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可以提起上诉,是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但要注意,是上诉是有期限的。 2、在刑事诉讼中,不仅与民事诉讼的上诉期限不一样,而且不同的诉讼主体提出上诉的时间也不一样。 3、如果是被害人方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需要自收到判书后5天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通过抗诉的方式来引起二审。而被告人这边如果认为不服的,上诉的期限为10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天,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天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