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和被告律师可以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吗 |
释义 | 一般是不可以的。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同时,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1.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2.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律师事务所寄来的律师函是真的吗 1.因为律师函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格式和内容都是较为严格的,且落款处会有律师事务所的盖章,如果没有则是假的律师函,是伪造的; 2.可以通过律师函中写有的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律师函中又能会传达当事人催告、拒绝、解除等意思表示或者意思通知,这些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你可能需要对此谨慎评估。 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一般律师函属于非官方文件,在对纠纷进行处理之前,其实也不是必须要先发一份律师函给对方的,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进行处理。而很多时候发给对方律师函,其实也就是间接的提醒对方,如果还不处理的话会走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绿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函是真的吗 这个是真的,律师函只是一种催收方式,但是网商贷逾期三个月以上,很大可能会直接发支付令,或者起诉。 浙江绿银律师事务所是跟支付宝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主要就是根据支付宝提供的逾期人员名单发送催收内容的律师函,以起到提醒当事人及时还款的目的,可以选择拒收。 但是不要相信私人号码,正规的话就是法院的传票。个人发过来的可以是律师函或者催款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